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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使用原料「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預告終止日 100-12-27)


 

2011年12月14日 轉載於(臺灣)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0127
署授食字第
1001303831

主  旨:第二次預告訂定使用原料「桑黃(Phellinus linteus)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及應標示警語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 訂定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 原料「桑黃菌絲體」之每日食用限量為3公克。

四、 使用原料「桑黃菌絲體」之包裝食品,應以中文顯著標示「嬰幼兒、孕婦及哺乳婦女應避免食用」等字樣。

五、 產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僅標示「桑黃」,應完整標示為「桑黃菌絲體」,且字體大小應一致。

六、 本案另載於本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及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七、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7382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hylin@fda.gov.tw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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