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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 101-03-06)


 

2012年01月10日 轉載於(臺灣)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中華民國10116
署授食字第
1001304272

主  旨:預告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三、「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

()  電話:(02)278780007314

()  傳真:(02)26531062

()  電子郵件:fawcy@fda.gov.tw

署  長 邱文達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局長決行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增修訂「畢芬寧」等四種農藥在十種作物/類別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修訂農藥「畢芬寧」農藥在果菜類之作物類別名稱,敘明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排除作物,以供遵循。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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