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預告終止日 100-12-05)
2011年11月28日 轉載於(臺灣)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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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署授食字第10019039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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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海樂福精之檢驗」及「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等二篇檢驗方法。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廢止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 三、原檢驗方法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網頁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 (四) 傳真: (五) 電子郵件:hanyi@fda.gov.tw
署 長 邱文達
為加強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衛生檢驗之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爰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其廢止理由如下:因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署授食字第○九九一九○○一○七號公告訂定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已包括此藥劑,且該方法係以LC/MS/MS進行多重殘留分析分析,較原單獨藥劑以HPLC分析優,故辦理廢止事宜。
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之檢驗廢止理由
為加強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食品衛生檢驗之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爰廢止「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羅苯嘧啶」,其廢止理由如下:因九十九年三月十二日署授食字第○九九一九○○一○七號公告訂定之「食品中動物用藥殘留量檢驗方法-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已包括此藥劑,且該方法係以LC/MS/MS進行多重殘留分析分析,較原單獨藥劑以HPLC分析優,故辦理廢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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