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預告「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3條附表1修正草案(預告終止日 100-07-11)
| | 2011年4月25日 轉載於(臺灣)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
|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
| 主 旨:預告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 依 據:行政程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准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修正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 三、「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法令規章-衛生法令查詢系統中之法規草案項下,及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網站(網址: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下之「本局公告」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二) 地址:11561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 電話: (02)27878000 轉7314 (四) 傳真: (02)26531062 (五) 電子郵件:fawcy@fda.gov.tw 署 長 邱文達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加強食用作物殘留農藥之管理,並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殘留農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爰修正「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附表一,增修訂二‧四地等十七種農藥在八十六種作物之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並修訂農藥「阿巴汀」等八種農藥在指定作物類別名稱,敘明其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之排除作物。 修正附表四「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表中農作物類農產品之分類表」,增訂「黑麥」于「麥類」、「葵花子」於幹豆類、「石榴」於大漿果類及修訂作物名稱「鱷梨」為「酪梨」,以供遵循。 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標準第三條附表一、第六條附表四修正草案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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