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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知識問答


2012年01月10日 轉載於(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網

一、標準修訂依據
  我國是不銹鋼生產大國,年產不銹鋼1100萬噸。不銹鋼具有較好的耐腐蝕性,被廣泛使用於食具容器、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GB9684-2011)是在原《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GB9684-88)基礎上,借鑒了國外相關法規和標準修訂的,將於2011年12月21日實施。 
 
二、修訂過程
  2007年,國家標準委同意立項修訂《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項目編號為20064047-Q-361,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負責具體修訂工作。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於2008年11月上報了《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草案,經原食品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食品包裝材料分委會審查,2009年2月提交食品衛生標準專業委員會審議。
  根據《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繼續開展標準修訂工作,成立標準修訂工作組,研究擬定了標準修訂原則和工作重點,在調查研究和徵求意見基礎上,形成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草案。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草案於2010年10月在衛生部網站上公開徵求意見2個月,並向WTO/SPS通報。標準草案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食品相關產品分委會第一次會議審查通過,於2011年3月提交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第五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衛生部2011年12月21日批准公佈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GB9684-2011)。
  標準修訂工作歷時五年,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所召開數十次標準修訂研討會,廣泛聽取各有關部門、行業組織和相關企業意見,借鑒了國際和發達國家的管理經驗,根據我國食品用不銹鋼製品的種類、特點、安全風險和消費特點等具體情況修訂的,嚴格執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制修訂程式。
 
三、關於不銹鋼製品的食品安全風險
  食品接觸用不銹鋼的主要安全問題為重金屬的遷移。一般情況下不銹鋼製品在盛放、烹煮食物或與食品接觸過程中,不構成食品安全風險。當不銹鋼製品在使用中遷移的重金屬超過限量時,有可能危害人體健康。歐盟和德國相關法令規定了不銹鋼製品中有害物質的遷移量,我國原《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對不銹鋼中的重金屬遷移量作出了規定。
  修訂工作組重點研究了不同型號不銹鋼中鉻、鎳、鎘、砷等重金屬的遷移量,以保障人體健康為宗旨,並以國際權威機構的風險評估報告為依據,參考了德國LFGB法規的相關規定修訂了重金屬的遷移限量,嚴格控制食品安全風險。
 
四、關於新標準的適用範圍
  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適用於主體材料為不銹鋼的食具容器及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不銹鋼製品的非主體材料可採用金屬、玻璃、橡膠、塑膠等其他材料製成。
 
五、新標準與國外相關標準的比較
  與德國食品用不銹鋼製品標準比較,新標準中的鉛、鉻、鎳、鎘等重金屬遷移限量一致,並根據實際採樣分析情況,增加了砷遷移限量值,進一步嚴格管理不銹鋼製品。
表1   與德國標準限量指標的比較

 

新標準(mg/dm2)

德國(mg/dm2)

鉛(Pb)

0.01

0.01

鉻(Cr)

0.4

0.4

鎳(Ni)

0.1

0.1

鎘(Cd)

0.005

0.005

砷(As)

0.008

未作規定

 

六、關於理化指標
  為消除試樣浸泡過程中不同形狀產品面積/體積比不同導致檢測結果缺乏可比性的問題,本標準改進了原標準的理化指標單位,將理化指標單位統一改為mg/dm2。
  根據國際、國外和我國最新風險評估結果,以最大限度保護消費者健康為原則,科學調整了重金屬遷移限量。其中,鉛遷移量由原標準的1.0 mg/L(即0.2 mg/dm2)調整為0.01 mg/dm2;鉻遷移量(馬氏體型鋼不作評價)由原標準的0.5 mg/L(即0.1 mg/dm2)調整為0.4 mg/dm2;鎳遷移量由原標準的3.0 mg/L(即0.6 mg/dm2,奧氏體型鋼)、1.0 mg/L(即0.2 mg/dm2,馬氏體型鋼)調整為0.1 mg/dm2;鎘遷移量由原標準的0.02 mg/L(即0.004 mg/dm2)調整為0.005 mg/dm2;砷遷移量由原標準的0.04 mg/L直接換算為0.008 mg/dm2,具體數值見表2。
  除鉻以外(鉻為形成不銹鋼鈍化膜、保證不銹鋼品質的關鍵金屬),鉛、鎳等金屬遷移限量均比原標準嚴格,有利於保護消費者健康。
表2   新標準與原標準限量指標比較

 

新標準(mg/dm2)

原標準(mg/dm2

鉛(Pb)

0.01

0.2

鉻(Cr)

0.4

0.1

鎳(Ni)

0.1

0.6(奧氏體)

0.2(馬氏體)

鎘(Cd)

0.005

0.004

砷(As)

0.008

0.008

七、關於不銹鋼牌號的規定
  目前國際上和我國不銹鋼牌號日益增多,各國對不銹鋼牌號分類方法和規定有所不同。我國相關不銹鋼板材標準(GB/T3280)對不銹鋼牌號作出了規定。因此,為避免重複規定和標準交叉問題,在本標準中取消原《不銹鋼食具容器衛生標準》對不銹鋼牌號的具體規定。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不銹鋼製品》規定不銹鋼製品的主體材料,應選用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材料,即符合GB/T3280的材料及牌號。新標準同時規定了,在不銹鋼產品或最小銷售包裝上應標注不銹鋼類型,即不銹鋼種類和牌號,以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
 
八、關於重金屬錳
  新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個別單位提出在標準中設定重金屬錳的遷移限量指標。經組織提出建議單位和標準起草單位研究,最終新標準未對錳的遷移限量作出規定。主要理由:1.錳是人體必需微量元素之一,有多種重要的生理功能,錳缺乏可引起多種疾病。中國居民膳食營養素參考攝入量規定,成人錳適宜攝入量為3.5 mg/天,最高可耐受攝入量為10 mg/天。2.符合我國相關國家標準的不銹鋼製品,其錳的遷移水準不會造成健康損害。3.標準起草單位收集整理了國外關於不銹鋼食具容器有關錳的限量規定,除個別國家外,其他國際組織和相關國家未對錳的遷移量作出規定。
  關於不銹鋼製品標準中錳指標的設置問題,我部歡迎有關單位積極開展調查研究,並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制度,向我部提出增加錳指標的立項建議。目前,我部正在徵求2012年食品安全標準立項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建議。
 
九、標準的實施要求
  本標準設定了實施日期。2011年12月21日前,鼓勵企業按照新標準組織生產經營。自2011年12月21日起,企業應嚴格按照標準規定組織生產經營。我們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以促進市場良性發展,進一步提高食品用不銹鋼製品品質安全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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